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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

    发布日期:2020-12-16  点击数:

    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

    信息确认的通知

    各位教职工:

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
    为防止因个人实际情况变动、以前录入信息有误、系统升级等情况,导致个税信息失效、不符合扣除条件、单位无法代扣代缴等问题,请各位教职工务必于本月底前,下载更新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,并确认本人“专项附加扣除”信息,以免影响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,造成个人经济损失。

    有以下情形之一,需登陆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,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:

    1. 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、子女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

    2. 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,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;

    3.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;

    4.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,即: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,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改为申报住房租金。

    附件: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操作步骤

     

     

    资产财务处  

    2020年12月15日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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