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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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2年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考点赴考须知

    发布日期:2022-10-19  点击数:

    各位考生:

  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和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的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厅〔2020〕8号)精神,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当前疫情形势,结合省、市、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,现将本次考试我校考点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,请赴考考生遵照执行。

    一、考试地点。

   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(汉南)区399号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,1-13考场设在1号教学楼,14-36考场设在2号教学楼,37-47考场设在3号实训楼。

    二、防疫要求。

    所有考生须提前申领“湖北健康码”,并于考前7天开展自我健康监测,每日自行监测体温,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,并填写《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承诺书》,参加多科次考试的考生,每次进入考点均需接受核验,进入考场时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取。考前7天,考生须登陆“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”,如实申报当前所在位置,打印《考试通知单》。

    所有考生应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(2针),不能接种者应提供疾控部门或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。正在接受集中医学隔离观察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、居家健康监测、社区健康监测以及被判定为风险人员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。

    考生须按防疫规定进行核酸检测。考前7天有省外旅居史的考生,在完成“落地检”的基础上,须提供考点所在市(州)考前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;其他省内考生提倡考前3天每天一检测,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。考试期间所有考生须严格执行考点所在市(州)防疫政策,不参加聚餐、聚会等活动,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。

    三、进入考点。

    1.留足赴考时间。考生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,校园内施行闭环管理,校外考生实行分类检测进入考点,学校大门设有1米间隔线,所有考生按要求排队等候检测,省内考生从东门(正门)分武汉市市内和市外两个通道检测进入考点,通过查验后考试通知单将盖有“市内已核”、“市外已核”的签章;省外考生从东门(侧门)通道检测进入考点,通过查验后考试通知单将盖有“省外已核”的签章,考生根据已核的考试通知单沿专用通道有序出入考点。积极配合考点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,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。校外考生进入考点前,须向工作人领取“防疫通行卡”

    2.佩戴口罩。考生进入考点、考场时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。考生进入考场前和考试中要全程佩戴口罩。

    3.入场验证。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主动出示本人“湖北健康码”(绿色)、“湖北健康码”中疫苗接种记录、“通信大数据行程卡”(绿色)、考试通知单、有效居民身份证、《健康状况承诺书》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(纸质或电子报告均可)。属于其他情况的考生,请按组考部门(考点)要求携带相关材料交与现场工作人员检查。

    4.体温测量。所有考生体温低于37.3℃方可进入考点。若经两次体温测量仍不合格的,须进行专业评估。组考部门依据专业评估建议,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,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,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

    四、遵守规定

   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及不确定性,考试防疫要求按疫情变化适时调整,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考点通过短信通知发布的有关考试防疫要求,遵守考试防疫规定。跨区域(含跨省、省内跨市)参加考试的考生,须严格落实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(汉南)区有关报备、核酸检测、隔离管控、健康监测等防疫管理规定。考生不遵守规定、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,责任由本人承担。

    五、注意事项

    1.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安排,保证填报、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信息(证明)均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有效。考生不得隐瞒本人健康状况和旅居行程,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、旅行史和接触史的,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,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,将视情节追究责任。

    2.受疫情影响,送考车辆及陪考人员不能进校,服从安保人员指挥,有序停放在校门外。

    3.考试结束后考生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,不得拥挤,保持人员间距,沿原通道有序离开学校。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,学校无法提供食宿,请见谅!

    4.考场为视频监控考场,请考生严格遵守各项考试纪律。考试结束后组织考场监控录像回放,对发现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。

    5.凡未按要求抄写诚信应考承诺或字迹不清晰者,其该科考试成绩无效。

    6.当前疫情形势复杂多变,考生考前7天非必要不跨区域流动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、接触史、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,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、询问、排查、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   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

    2022年10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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